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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 条 约 立 法 追 踪 法 律 专 题 法 律 知 识 法 律 资 讯 法 律 话 题 法 律 大 数 据 律 师 费 计 算 器 诉 讼 费 计 算 器 热 门 法 律 服 务 问 律 师 / 多 名 律 师 解 答 电 话 咨 询 / 律 师 直 接 通 话 图 文 咨 询 / 图 文 随 时 沟 通 语 音 连 线 / 语 音 快 速 解 答 视 频 连 线 / 律 师 视 频 咨 询 律 师 函 / 一 键 发 律 师 函 写 合 同 / 律 师 专 业 合 同 合 同 审 核 / 专 业 律 师 把 关 问 律 师 律 师 见 证 电 话 咨 询 律 师 查 档 图 文 咨 询 快 速 立 案 语 音 连 线 刑 事 会 见 视 频 连 线 劳 动 官 司 私 人 律 师 离 婚 诉 讼 合 同 起 草 继 承 官 司 合 同 审 核 交 通 诉 讼 律 师 函 租 房 官 司 面 对 面 咨 询 P 2 P 诉 讼 问 律 师 了 解 更 多 提 交 法 律 问 题 律 师 在 线 解 答 用 户 分 配 红 包 0 / 3 0 0 / 5 0 0 0 立 即 提 交 问 律 师 了 解 更 多 客 户 公 开 提 问 并 支 付 红 包 , 多 位 平 台 律 师 在 线 解 答 , 赢 取 红 包 。 进 入 问 律 师 大 厅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问 律 师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电 话 咨 询 律 师 了 解 更 多 客 户 下 单 后 律 师 接 单 时 , 平 台 统 一 呼 叫 系 统 自 动 连 通 接 单 律 师 与 客 户 , 由 律 师 提 供 电 话 咨 询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电 话 咨 询 律 师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语 音 图 文 1 对 1 咨 询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通 过 好 律 师 A P P 或 网 站 的 “ 在 线 沟 通 ” 功 能 , 以 线 上 聊 天 方 式 ( 如 发 送 语 音 、 文 字 、 图 片 等 ) 向 客 户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语 音 图 文 1 对 1 咨 询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语 音 连 线 律 师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通 过 好 律 师 A P P “ 在 线 沟 通 ” 中 的 “ 语 音 通 话 ” 功 能 , 向 客 户 提 供 语 音 咨 询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语 音 连 线 律 师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视 频 连 线 律 师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通 过 好 律 师 A P P “ 在 线 沟 通 ” 中 的 “ 视 频 通 话 ” 功 能 , 向 客 户 提 供 视 频 连 线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视 频 连 线 律 师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私 人 律 师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通 过 线 上 方 式 ( 包 括 : 在 线 文 字 交 流 、 语 音 交 流 、 电 话 交 流 ) ,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提 供 不 限 次 数 的 咨 询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私 人 律 师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合 同 文 书 起 草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用 户 的 具 体 需 求 , 有 针 对 性 的 起 草 合 同 或 法 律 文 书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合 同 起 草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合 同 文 书 审 核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对 客 户 提 供 的 合 同 或 法 律 文 书 进 行 专 业 审 核 并 提 供 具 体 审 核 意 见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合 同 审 核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律 师 函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具 体 情 况 , 起 草 正 式 函 件 , 阐 明 违 法 行 为 , 提 出 法 律 警 告 , 并 发 送 至 相 关 方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律 师 函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面 对 面 咨 询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与 客 户 协 商 约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, 当 面 向 客 户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面 对 面 咨 询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律 师 见 证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对 法 律 行 为 或 事 实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证 明 , 并 出 具 律 师 见 证 法 律 意 见 书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律 师 见 证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律 师 查 档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提 供 信 息 档 案 查 询 服 务 , 主 要 包 括 : 工 商 登 记 信 息 、 房 产 登 记 信 息 、 车 辆 登 记 信 息 、 婚 姻 登 记 信 息 等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律 师 查 档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快 速 立 案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准 备 立 案 材 料 , 代 交 立 案 费 用 , 到 司 法 机 关 完 成 案 件 的 立 案 手 续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快 速 立 案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刑 事 犯 罪 会 见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与 被 刑 事 拘 留 的 当 事 人 依 法 进 行 会 见 , 并 及 时 与 家 属 沟 通 案 情 及 当 事 人 情 况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刑 事 犯 罪 会 见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快 速 劳 动 官 司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就 劳 动 纠 纷 、 劳 务 纠 纷 的 仲 裁 或 诉 讼 提 供 案 件 代 理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快 速 劳 动 官 司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离 婚 诉 讼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就 与 婚 姻 相 关 的 纠 纷 涉 及 的 诉 讼 提 供 案 件 代 理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离 婚 诉 讼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家 庭 继 承 官 司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就 家 庭 纠 纷 、 继 承 纠 纷 涉 及 的 诉 讼 提 供 案 件 代 理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家 庭 继 承 官 司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快 速 交 通 事 故 诉 讼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就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涉 及 的 诉 讼 提 供 案 件 代 理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快 速 交 通 事 故 诉 讼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房 屋 租 赁 官 司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就 房 屋 租 赁 纠 纷 涉 及 的 诉 讼 提 供 案 件 代 理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房 屋 租 赁 官 司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P 2 P 理 财 纠 纷 诉 讼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就 P 2 P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理 财 纠 纷 涉 及 的 诉 讼 提 供 案 件 代 理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P 2 P 理 财 纠 纷 诉 讼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人 工 智 能 法 律 大 数 据 登 录 客 户 注 册 律 师 注 册 我 的 提 问 我 的 订 单 我 的 合 同 我 的 收 藏 订 单 广 场 问 律 师 大 厅 我 的 专 属 网 站 按 服 务 找 律 师 按 专 长 找 律 师 律 师 时 时 动 态 律 师 精 彩 视 频 按 城 市 找 律 师 全 国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武 汉 杭 州 宁 波 天 津 更 多 我 的 解 答 我 的 订 单 合 同 下 载 我 的 余 额 我 的 律 币 我 的 收 藏 系 统 通 知 账 户 管 理 意 见 反 馈 网 站 管 理 风 格 设 置 价 格 管 理 个 人 信 息 发 动 态 写 文 章 视 频 直 播 人 工 智 能 让 法 律 服 务 更 智 慧 大 数 据 匹 配 最 适 合 您 的 律 师 云 计 算 法 律 与 数 据 的 结 合 提 问 律 师 多 人 快 速 解 答 全 国 统 一 智 能 律 师 呼 叫 系 统 好 律 师 温 馨 提 示 : 由 于 浏 览 器 设 置 或 设 备 原 因 , 不 支 持 语 音 留 言 , 您 可 以 通 过 文 字 留 言 。 您 也 可 以 下 载 好 律 师 A P P 进 行 语 音 留 言 。 下 载 A P P 客 户 版 知 道 了 x 极 速 问 律 师 极 速 问 律 师 , 多 位 专 业 律 师 解 答 立 即 问 律 师 我 签 了 一 个 配 音 合 同 , 确 定 要 赔 钱 了 , 想 问 问 赔 钱 的 程 序 ¥ 2 5 底 下 附 上 了 合 同 , 他 们 就 是 靠 这 种 合 同 赚 钱 的 , 我 很 怕 公 司 会 拿 赔 款 的 事 坑 我 更 多 钱 , 我 应 该 怎 么 做 才 能 确 保 钱 到 公 司 了 ? 公 司 后 续 不 会 找 我 茬 ? 而 且 合 同 上 没 有 规 定 赔 款 方 式 由 用 户 1 3 5 * * * * 5 2 7 0 提 问 分 类 : 其 他 律 师 解 答 数 : 4 3 人 昨 天 1 7 : 2 2 : 3 5 收 到 网 贷 短 信 怎 么 辨 别 真 假 ¥ 3 0 我 是 收 短 信 人 家 属 , 我 爸 爸 收 到 这 个 短 信 , 怎 么 辨 别 真 假 ?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民 间 借 贷 律 师 解 答 数 : 5 7 人 昨 天 1 4 : 0 6 : 5 4 宠 物 店 试 用 期 员 工 被 咬 要 求 赔 偿 ¥ 3 5 宠 物 店 招 募 了 一 名 员 工 , 由 于 老 板 需 要 外 出 进 修 一 个 月 , 约 定 工 作 至 少 满 一 个 月 , 口 头 约 定 工 资 1 5 0 0 元 , 预 支 5 0 0 元 工 资 未 签 署 劳 动 合 同 , 员 工 上 班 8 天 , 其 中 有 迟 到 早 退 , 上 班 期 间 员 工 被 狗 划 伤 , 员 工 去 . . .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劳 动 仲 裁 律 师 解 答 数 : 5 7 人 昨 天 1 1 : 1 3 : 4 3 村 委 会 签 订 的 国 有 土 地 永 久 租 赁 合 同 有 效 吗 。 ¥ 3 0 村 委 会 签 订 的 国 有 土 地 永 久 租 赁 合 同 有 效 吗 。 如 果 超 过 2 0 年 无 效 , 那 合 同 里 约 定 的 条 款 还 受 法 律 保 护 吗 ?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房 屋 租 赁 律 师 解 答 数 : 5 4 人 昨 天 0 7 : 4 8 : 4 9 主 动 离 职 涉 及 的 离 职 协 议 和 离 职 证 明 相 关 问 题 ¥ 3 5 我 于 1 1 . 1 9 向 公 司 提 出 主 动 离 职 , 1 2 . 0 8 ( 周 日 ) 被 告 知 后 续 不 用 再 来 公 司 工 作 , 居 家 进 行 工 作 交 接 , 1 2 . 0 9 日 公 司 没 收 我 工 作 电 脑 和 服 务 器 使 用 权 限 , 要 求 我 回 家 进 行 工 作 交 接 。 我 于 1 2 . 1 0 早 上 交 . . .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劳 动 仲 裁 律 师 解 答 数 : 5 1 人 2 0 2 4 1 2 1 7 0 8 : 4 9 : 4 8 6 0 岁 以 上 准 备 起 诉 离 婚 ¥ 3 5 如 何 查 夫 妻 名 下 及 对 方 债 务 及 资 产 ? 出 轨 记 录 可 以 通 过 哪 些 渠 道 获 取 ? 家 暴 和 精 神 控 制 精 神 折 磨 从 哪 方 面 入 手 收 集 证 据 ? 离 婚 涉 及 到 成 年 儿 女 赡 养 问 题 归 属 吗 ? 法 律 援 助 和 请 律 师 哪 种 好 ?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结 婚 离 婚 律 师 解 答 数 : 5 4 人 2 0 2 4 1 2 1 6 1 8 : 1 0 : 4 2 买 房 付 了 首 付 还 没 办 理 贷 款 想 退 房 退 首 付 怎 么 解 决 ¥ 3 5 我 在 江 苏 买 的 房 子 , 付 了 首 付 , 还 没 办 理 贷 款 , 开 发 商 延 期 交 房 快 一 年 了 , 房 子 没 有 烂 尾 , 明 年 应 该 可 以 交 房 。 现 在 不 想 要 这 套 房 子 了 , 想 退 房 退 首 付 , 怎 么 解 决 呢 ?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房 屋 购 买 律 师 解 答 数 : 4 8 人 2 0 2 4 1 2 1 5 1 6 : 2 9 : 2 9 辞 职 公 司 欠 薪 ¥ 3 5 2 0 2 0 年 离 职 , 当 时 公 司 欠 薪 4 . 6 万 元 , 公 司 出 具 了 离 职 结 算 单 ,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, 当 年 付 了 1 . 7 万 元 , 还 欠 2 . 9 万 元 没 付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辞 职 裁 员 律 师 解 答 数 : 2 7 人 2 0 2 4 1 2 1 4 2 0 : 2 3 : 0 9 政 府 项 目 结 算 审 计 ¥ 3 5 项 目 工 程 批 复 价 款 , 除 工 程 前 期 费 用 剩 余 就 是 中 标 合 同 价 , 但 是 在 报 竣 工 结 算 时 甲 方 说 超 过 批 复 价 的 结 算 财 政 局 不 收 结 算 , 是 增 加 签 证 的 工 程 量 无 法 进 入 结 算 价 款 里 面 , 也 就 是 只 要 超 出 批 复 价 款 的 竣 工 结 算 无 法 进 入 审 . . .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建 设 工 程 律 师 解 答 数 : 4 1 人 2 0 2 4 1 2 1 4 0 9 : 3 3 : 1 1 政 府 项 目 结 算 审 计 ¥ 3 5 项 目 竣 工 结 算 审 计 时 , 县 财 政 局 负 责 委 托 造 价 咨 询 公 司 结 算 审 计 , 但 是 财 政 局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造 价 咨 询 公 司 审 计 时 不 按 照 中 标 价 和 合 同 以 及 有 关 规 范 审 计 , 而 是 自 作 主 张 的 调 整 价 款 导 致 审 计 无 法 进 行 , 财 政 局 负 责 人 一 边 . . .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建 设 工 程 律 师 解 答 数 : 4 5 人 2 0 2 4 1 2 1 4 0 9 : 0 1 : 3 2 法 律 服 务 指 数 1 5 0 0 6 3 9 近 7 天 服 务 数 量 0 . 7 s 平 均 响 应 时 间 大 家 都 在 搜 维 权 廉 租 房 补 偿 标 准 婚 姻 家 庭 婚 前 协 议 担 保 人 国 际 贸 易 垃 圾 分 类 合 同 终 止 民 事 执 行 传 播 谣 言 商 业 贷 款 北 京 户 口 民 事 纠 纷 医 疗 器 械 医 疗 事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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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 继 承 官 司 P 2 P 诉 讼 交 通 诉 讼 租 房 官 司 文 书 服 务 文 书 服 务 律 师 函 追 求 责 任 , 维 权 利 器 立 即 下 单 合 同 文 书 起 草 专 业 律 师 , 量 身 定 制 立 即 下 单 合 同 文 书 审 核 律 师 为 您 严 格 把 关 立 即 下 单 合 同 范 本 下 载 优 质 模 板 , 供 您 挑 选 立 即 下 单 诉 讼 文 书 下 载 囊 括 各 类 诉 讼 文 书 立 即 下 单 企 业 文 书 下 载 各 类 合 规 文 书 任 您 选 立 即 下 单 工 商 文 书 下 载 准 备 工 商 材 料 不 再 愁 立 即 下 单 民 事 文 书 下 载 立 即 下 单 律 师 函 合 同 文 书 起 草 合 同 文 书 审 核 合 同 范 本 下 载 诉 讼 文 书 下 载 企 业 文 书 下 载 工 商 文 书 下 载 民 事 文 书 下 载 律 师 费 计 算 器 诉 讼 费 计 算 器 律 师 服 务 地 点 北 京 北 京 上 海 重 庆 江 苏 山 东 河 南 湖 南 黑 龙 江 福 建 案 件 类 型 民 事 类 刑 事 类 行 政 类 案 件 所 处 阶 段 侦 查 阶 段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一 审 阶 段 二 审 阶 段 死 刑 复 核 阶 段 再 审 阶 段 申 诉 阶 段 涉 及 几 项 罪 名 1 项 2 项 3 项 4 项 5 项 是 否 涉 及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否 是 否 是 否 涉 及 支 付 金 额 否 是 否 金 额 1 2 ) v a l u e = v a l u e . s l i c e ( 0 , 1 2 ) > 计 算 计 算 结 果 ( 元 ) 律 师 费       1 . 部 分 省 市 尚 未 分 布 或 修 订 律 师 服 务 费 政 府 指 导 价 标 准 , 你 可 先 以 其 他 地 区 律 师 费 作 为 参 照 。 2 . 使 用 本 计 算 器 时 请 您 务 必 注 意 适 用 条 件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服 务 如 采 取 计 时 收 费 , 标 准 为 1 0 0 ~ 3 0 0 0 元 / 有 效 工 作 小 时 。 3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4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北 京 市 律 师 诉 讼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政 府 指 导 价 标 准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服 务 如 采 取 计 时 收 费 , 标 准 为 2 0 0 ~ 3 0 0 0 元 / 有 效 工 作 小 时 。 3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4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上 海 市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政 府 指 导 价 标 准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服 务 如 采 取 计 时 收 费 , 标 准 为 2 0 0 ~ 3 0 0 0 元 / 有 效 工 作 小 时 。 3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4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重 庆 市 物 价 局 、 重 庆 市 司 法 局 关 于 重 庆 市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及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服 务 如 采 取 计 时 收 费 , 标 准 为 2 0 0 2 5 0 0 元 / 有 效 工 作 小 时 。 3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4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江 苏 省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试 行 标 准 表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服 务 如 采 取 计 时 收 费 , 标 准 为 1 5 0 3 0 0 0 元 / 有 效 工 作 小 时 。 3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4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山 东 省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, 该 规 定 有 效 期 至 2 0 2 2 年 5 月 3 1 日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3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河 南 省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行 业 指 导 标 准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3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湖 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、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关 于 公 布 湖 南 省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和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收 费 范 围 和 标 准 的 通 知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黑 龙 江 省 尚 未 规 定 刑 事 案 件 的 收 费 标 准 。 3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4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黑 龙 江 省 物 价 监 督 管 理 局 、 黑 龙 江 省 司 法 厅 关 于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收 费 政 府 指 导 价 标 准 的 通 知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服 务 如 采 取 计 时 收 费 , 标 准 为 1 0 0 2 4 0 0 元 / 小 时 。 3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4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福 建 省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管 理 的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案 件 类 型 请 选 择 财 产 案 件 离 婚 案 件 侵 害 人 格 权 案 件 其 他 非 财 产 案 件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商 标 、 专 利 、 海 事 行 政 案 件 其 他 行 政 案 件 管 辖 权 异 议 财 产 或 赔 偿 金 额 1 2 ) v a l u e = v a l u e . s l i c e ( 0 , 1 2 ) > 计 算 计 算 结 果 ( 元 ) 案 件 受 理 费       申 请 执 行 费       申 请 保 全 费      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费 用 可 能 根 据 不 同 年 份 地 域 发 生 调 整 。 律 师 说 法 律 师 文 章 查 看 更 多 > 律 师 动 态 查 看 更 多 > 律 师 视 频 和 直 播 视 频 直 播 查 看 更 多 > 法 律 论 坛 查 看 更 多 > 合 同 下 载 劳 动 劳 务 合 同 借 款 担 保 合 同 婚 姻 家 庭 协 议 投 资 经 营 合 同 买 卖 合 同 服 务 合 同 租 赁 合 同 0 收 起 购 物 车 全 部 清 空 共 ¥ 0 选 好 了 服 务 律 师 覆 盖 全 国 当 前 城 市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成 都 更 多 城 市 法 律 智 慧 数 据 先 行 法 律 法 规 查 看 更 多 >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地 方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商 务 政 策 法 规 中 外 条 约 立 法 追 踪 法 律 大 数 据 查 看 更 多 > 律 师 指 数 排 行 榜 7 日 活 跃 指 数 榜 7 日 解 答 排 行 榜 7 日 内 容 发 布 榜 法 律 知 识 婚 姻 家 庭 查 看 更 多 > 结 婚 / 离 婚 / 夫 妻 财 产 / 收 养 继 承 / 其 他 知 识 土 地 房 产 查 看 更 多 > 房 地 产 开 发 / 房 地 产 买 卖 / 房 地 产 租 赁 / 其 他 知 识 合 同 制 度 查 看 更 多 > 合 同 订 立 / 合 同 履 行 / 合 同 终 止 / 合 同 效 力 / 违 约 责 任 交 通 事 故 查 看 更 多 > 交 通 常 识 / 责 任 认 定 / 事 故 鉴 定 / 事 故 赔 偿 / 事 故 保 险 法 律 热 点 查 看 更 多 > 科 技 引 领     全 球 法 律 科 技 服 务 平 台 人 工 智 能     大 数 据     云 计 算     律 师 云     区 块 链 电 话 咨 询         |         图 文 咨 询         |         律 师 函         |         合 同 起 草         |         合 同 审 核 立 即 问 律 师 友 情 链 接 热 门 问 题 必 读 知 识 热 门 律 师 申 请 友 链 申 请 信 息 x 网 站 名 称 0 / 5 0 网 站 地 址 0 / 5 0 网 站 介 绍 0 / 1 0 0 0 联 系 方 式 0 / 5 0 提 交 申 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深 圳 注 册 公 司 社 保 代 缴 律 师 在 线 咨 询 公 司 注 册 商 标 注 册 优 学 培 训 网 软 文 发 布 云 南 公 务 员 考 试 网 初 中 化 学 知 识 点 汽 车 人 才 网 m o s 管 深 圳 律 师 咨 询 商 标 注 册 刑 事 律 师 商 标 注 册 查 询 香 港 公 司 注 册 注 册 香 港 公 司 商 标 注 册 查 询 五 险 法 定 产 假 多 少 天 加 班 费 廉 租 房 政 策 按 揭 买 房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营 业 执 照 五 险 病 假 工 资 计 算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医 保 报 销 范 围 离 婚 协 议 书 按 揭 买 房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闯 红 灯 商 标 注 册 房 屋 租 赁 劳 动 人 事 合 同 制 度 交 通 事 故 医 疗 事 故 行 政 制 度 知 识 产 权 工 程 建 筑 民 事 诉 讼 刑 事 制 度 土 地 房 产 商 事 仲 裁 婚 姻 家 庭 一 带 一 路 物 权 制 度 I P O 上 市 互 联 网 金 融 损 害 赔 偿 金 融 财 税 企 业 制 度 债 权 债 务 消 费 维 权 涉 外 法 律 北 京 律 师 上 海 律 师 广 州 律 师 深 圳 律 师 武 汉 律 师 杭 州 律 师 宁 波 律 师 天 津 律 师 郑 州 律 师 济 南 律 师 长 沙 律 师 沈 阳 律 师 成 都 律 师 重 庆 律 师 厦 门 律 师 福 州 律 师 东 莞 律 师 佛 山 律 师 珠 海 律 师 惠 州 律 师 兰 州 律 师 北 海 律 师 桂 林 律 师 南 宁 律 师 贵 阳 律 师 石 家 庄 律 师 秦 皇 岛 律 师 唐 山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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